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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

时间:2024-01-06 01:28:18 编辑:篆字君 来源:篆体字网

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有关的几个问题
1.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产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这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
如果转让通知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则应将无效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是新事实的通知,而不是撤回。对于通知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但一般应在债务履行到期前通知,以减少不必要的履行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对让与通知的具体分析,如果通知纯粹是事实的通知,别无他意,则尚不能认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如果通知同时含有请求履行的意思,则应当认为其通知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功能。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如果受让人同意撤销则允许撤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将债权再转让给原债权人。但同时,《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又明确“要约可撤销(典型的意思表示)”,为解决这一矛盾,有学者建议将《合同法》第80条第2款改为“债权让与的通知可以撤销,但须经受让与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起诉债务人直接代替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不能等同。通知主体是由原债权人作出的,起诉则是由受让人作出的:
通知自到达债务人后生效,起诉则是在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双方尚无法律关系时提起的诉讼。因此,起诉不能取代通知,受让人应在通知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起诉。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在论及债权让与通知时,把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要件加以评述,有些学者在同一论述中,时而将债权让与通知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时而将其作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
2.可撤销的债权可否转让。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这是因为撤销权人可能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成为有效的债权。既然有效债权,则也可以转让。但应注意,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转让无效。
3.债权转让可否牟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早己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果将有偿的转让行为都作为非法牟利对待,实际上是禁止了合同的转让,对于市场流通、增进交易、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等都非常不利。所以不能将有偿转让行为等同于非法牟利行为。
4.关于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将来债权的转让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应先对将来的债权作出的准确的定义。如果将来的债权己有合同关系存在,但需要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些行为,刁能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其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应允许此类债权的转让。但是,在合同关系尚未发生、债权的成立也无现实基础的情况下,即使未来有可能发生债权,此种债权也不可能成为将来的债权并给予转让。
5.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之列.因此,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对应收款的转让有禁止性规定或在合同之外有类似协定,则该禁止让与的规定或协定有效,所涉及的应收款不得转让。在坚持这种应收账款不可转让立场的立法或判例中,有一点是形成了对载有让与通知的发票进行支付的例行做法,那么债务人就被认为已放弃了其禁止让与的约定。此外,当事人关于不得转让有关债权的约定,可以于该有关债权成立时或者成立后作出,但必须于债权转让前作出.
债权转让后而为禁止转让债权约定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6.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在处理涉外合同领域法律纠纷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概括地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补缺、公共秩序保留等,反映了在国际上合同领域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并没有就优先权冲突规定单独专门的冲突法规则。应收款转让作为一种特殊债权转让,毕竟有其特殊性,《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对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实际的冲突法问题作了可独立适用的规定,反映了在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领域被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做法,我国也非常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这一领域中的冲突法问题加以规范,以提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效率。对于《公约》中所提到的两种供各国选用的确定优先权的规则,以及《公约》将优先权冲突交给转让人所在地国法律调整的规定,我们也可以根据我国国情适当借鉴适用。
转自邓建华:《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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