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在位期间,非常强势,对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取得成效也非常大,史上有洪武之治的说法,给大明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朱元璋也是一个中国历史上备受争议的皇帝,争议的焦点主要还是朱元璋杀气太重。为啥这么说呢?我们从明朝初年的四大案件就能略知一二。
这四大案件分别是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蓝玉案。胡惟庸与蓝玉案件习称“胡蓝之狱”,是朱元璋大杀开国功臣的案件,“空印案”是整顿吏治的案件,“郭桓案”则偏向于经济案件。根据史料上记载,此四案都是针对官员的案件,处理了近十万名官员。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朱元璋整治朝纲是非常严格的。对这四个案件,我们做个简单的分析。首先胡惟庸和蓝玉,一个是当朝宰相,一个是统领万千兵马的大将军,都是位高权重之人。
话说胡惟庸和蓝玉要是有自知之明,始终将朱元璋这个领导放在首位,并三天两头汇报工作的话,也许并不会惹来杀身之祸,也不会连累自己无辜的亲人和官员。但偏偏此二人,结党营私,排斥异己,独断专行,小事不汇报也就算了,连大事都自己裁断,权利已经不受控制了。
而朱元璋是个权利欲望极强的人,他深感宰相专权、皇权旁落的危机。所以决心整治,下令逮捕胡惟庸等一帮人。此案涉及官员非常多,近三万多人,波及时间也非常长,甚至十年后,连已经退休的李善长都受牵连。大将军蓝玉也是同样的下场,被杀后,波及自己的亲人和其他官员,累计两万多人。经过胡惟庸案和蓝玉案后,朱元璋的皇权得到进一步的集中,而且规定,从即刻开始,明朝不在设置宰相的岗位。
空印案,顾名思义,就是在空白的文册上盖官印。由于地方官员每年都要带上文册到户部核对账目,要是有不符合就要被驳回重新盖章,再递交核对,这样往返,路上就会很耽误时间,所以地方官员就提前在空白文册上先盖好章,方便工作。可这事让朱元璋知道后,认为这里面存在腐败做假账的行为,立即下旨查办,结果有近万人受处理。
郭恒案,指的是户部侍郎郭恒,与地方官勾结,合伙贪污,盗卖粮食,倾吞明朝货币,情节非常严重,从户部到地方各官员,有近三万多人被朱元璋处理。 郭桓案发生后,朱元璋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财政管理上制定了有效措施。其中就有一条规定,就是把记账的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陌、阡”,后来又把“陌”和“阡”改写成“佰”和“仟”。这些数字的大写,我们至今都在使用。
这一天,经秘密渠道,一本空白的账册被呈递到了明太祖朱元璋的案前。龙颜震怒。这是一本由地方官员上报给户部核算缴纳钱粮的账册。
按照明朝初年的制度,朝廷实施的是实物税款缴纳,也就是由地方呈缴粮食至户部。为防止地方官员贪污,朱元璋特别规定,地方缴纳钱粮时,除需派员监督运粮,还需提前准备好记录钱粮收支的账册。
朱元璋的设想是,账册上白纸黑字,县、府、省、部,一级一级往上解送粮食,一级一级核对数目,就可以避免粮食从县级到中央这一路上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克扣、贪污、倒卖等违法行为。但眼下,呈到朱元璋面前的账册,怪就怪在只见地方政府的印章,却未填报解送粮食的数目。
这让朱元璋感到心惊,如果负责押粮的官员来个“中间商赚差价”,少报少填,那岂不可以瞒天过海!盛怒之下,他立即派人彻查此事,并要求将前来京师缴纳税粮的地方官员全部控制起来。明初四大案之一的“空印案”,爆发了。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经过查询与搜证,办案官员总结汇报了空印案详情:除了这一本空白账册外 ,其他前来缴纳钱粮的官员手里多半拿的也是这种白纸。更要命的是,户部官员对此早就习以为常,拿着空账册核对钱粮,补填数据。这俨然就是大明官场人人默认的“潜规则”。
一向对官员贪污深恶痛绝的朱元璋,哪里还管什么青红皂白,当即下令将主管大印的各地政府“一把手”处死, 副手以下杖一百充军。咔咔一顿操作,无数地方官员人头落地。
对于朱元璋雷厉风行的“一刀切”判决,朝廷大员看在眼里,却不敢多说半句话。因为,他们太清楚朱元璋的脾气和手段了。
但事情总有例外。就在大家以为此事即将尘埃落定时,钦天监突然来报:天有异象!帝制时代,若出现天象异常,一般会认为是天降祥瑞,或者相反,天降横祸。但无论是好是坏,都被认为与当朝天子的行为品性有直接关系。所以,但凡被解读为天降横祸,号称“天子”的皇帝大多会采取“罪己”的处理方式,向治下臣民表露皇帝本人的认错态度。天有异象之前,朱元璋刚好大开杀戒,这很难不让人联想到上天的警示与惩罚。接到钦天监的奏报后,朱元璋随即颁诏天下,要求各方直言其施政过失,力求弥补。
与皇帝本人“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的表态相对应,朝廷百官其实更清楚当中暗含的“天子无错,错在百官”的深意。朱元璋要求各方直言施政弊病,官员们更加惶恐了,无人敢指出实际问题,全是“陛下唯一的缺点就是太不爱惜自己的身体了”。
可事情总有例外。就在大家以为这件事就此画上句号时,朱元璋却收到了一封来自民间的“伸冤信”。给朱元璋写信的,是一个名叫郑士利的秀才。他哥哥郑士元此前刚受空印案牵连,被罢职下狱。郑士元曾任监察御史,后转任地方刑司官员,为人刚正不阿,清正廉洁。民间盛赞他惩治贪腐,除暴安民,传说中他法办了朱元璋的“皇侄”朱桓。
民间传说中,朱桓的父亲朱六九在朱元璋成名前,曾对其有救命之恩。朱元璋称帝后,便将朱六九之子朱桓养于身边,视若己出。仗着老朱的宠爱以及突如其来的地位上升,朱桓逐渐变得骄横跋扈,强抢民女,奸淫掳掠,无恶不作,百姓敢怒不敢言。
恰在朱桓张狂之时,奉命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郑士元,将其罪证整理呈递朱元璋,并恳请陛下依法办事,以正朝纲。
面对朱桓铁一般的犯罪事实,朱元璋知道其罪滔天,无得赎免,可朱六九毕竟对自己有过救命之恩,故而颇难定夺。然而,郑士元不依不饶,甚至不惜激言顶撞朱元璋,请陛下直接给朱桓一伙颁发免死铁券算了,这样他们就能坏事干尽,还能享受罪刑豁免权。
郑士元的讥讽,彻底激怒了朱元璋。他当即下令斩了这个倨傲不恭的官员,却不料,当刑罚加身时,郑士元面不改色,从容不迫。
好在,最终故事逆转,因为太子朱标从旁劝谏,朱桓得到应有的惩罚,而郑士元作为有功之臣,大获表彰。
尽管此事为民间艺术创作,但从中可以看出郑士元的官品与人格。朱元璋对郑士元肯定也是相当了解的,就在空印案东窗事发前不久,他才下旨褒奖郑士元为官“勇于谏言扬善”,将其升调为湖广按察使司佥事。所以,郑士利上书为郑士元喊冤,朱元璋格外重视。
万万没想到,看完郑士利洋洋洒洒数千字的伸冤信后,朱元璋气得差点爆血管。郑士利在里面首先声明,自己选择此刻上书,完全是为了避免“假公言私”。作为陛下最忠实的臣民,他认为,明太祖朱元璋对空印案的处罚过于苛刻,且毫无法律依据。接着,郑士利列举了几条关于空印案的事实来佐证自己的说法:
其一,明初的法律规定,交付户部的账册一律盖有骑缝章,非一纸一印可比,就算不慎被人捡了去,那一张纸才半个印,想用来弄虚作假扰乱帝国经济,那是行不通的。
其二,上缴户部的钱谷之数,一般都得经过县、府、省、部多级审核。这些都是人力为之,必有损耗。即便大家工作勤恳,保证钱粮在运输途中完好无损,但人亦非圣贤,写错、漏写钱粮之数也并非毫无可能。而数字一错,就需要退回,重新层层核验。州府下县衙,尚且好办,若到了户部才出问题,打回原地重审,这得耗费多少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大明疆土辽阔,地方官员进京一次少则走一两千里,多则六七千里路程也是常有的事。这时,大部分税收都是征收实物,百姓缴纳钱粮,通过地方衙门,以保、里、村、庄等单位自行收取,再送到相应的上级行政单位,之后再押运粮食至京,由户部核准数额后,分发到各卫所、驻军、藩王府等。
明朝国土疆域辽阔,缴粮官需长途跋涉才可抵达南京
输纳钱粮的中间环节过多,最易出现纰漏。而钱粮数目一旦出错,就得打哪来回哪去,实在很影响朝廷政务的运转。因此,官员们才发明了这种盖好了章、待官员押粮赴京后再填写的“空印”账册。
其三,即便大明全体涉案官员均有为政过失,应予治罪,那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走查证和审判程序。不能陛下一时兴起,就直接给众官员头上扣帽子,让满朝文武胆寒。
其四,国家培养人才不容易,陛下直接将地方政府的“一把手”全杀了,将其他涉案的各职司官员全部下狱,这种做法实在欠缺考量。这些被贬杀的官员,很多都是民间公认的清官、好官。他们或许是受官场潜规则胁迫,不得不为。如今全成了陛下眼中的不法之徒,臣深为陛下惋惜。可以说,郑士利列举的四条事实有理有据。
朱元璋“一刀切”的执法,确实会将迈入正轨的大明行政系统重新打入混乱的状态。更何况,在这些被贬杀的官员中,除了郑士元,还有如方孝孺之父、时任济宁知府的方克勤等被当地百姓称为“我民父母”的良吏。
郑士利深知,这封书信递上去后,以朱元璋的性格自己必难逃一死。但若能以他一人之命,换得天下秩序安然,他亦死而无憾。
但事与愿违,郑士利的肺腑之言,并没能救下那批即将死于皇帝屠刀下的冤魂。而郑士利则被褫夺功名,连同他刚刚放出来几天的哥哥郑士元一起,被送去海边当劳改犯。
郑士利的说辞可谓十分合乎国情了,为什么明太祖朱元璋仍一意孤行呢?众所周知,朱元璋是个苦出身。年纪轻轻就因家里遭灾,父母双亡,被迫跑到寺庙化缘当和尚。后因机缘巧合,才得以参加元末红巾军起义,攻伐天下,强势逆袭为一朝天子。即便成长为帝王,他对儿时的经历依然耿耿于怀。而让朱元璋等天下英豪群起反元的根本诱因,就是无官不贪,导致底层百姓吃不饱。
史料记载,元朝末年,吏治贪腐烂到了根。从元朝蒙古贵族高层以下,官员皆贪。为了问人拿钱,他们巧设缴税名目,多征赋税,几乎涉及底层百姓的方方面面。尽管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但元末的歪风邪气在明初的官场上仍时刻弥散,令人触目惊心。
统计数字显示,明洪武年间民间“盗贼”颇多,光是有明确记录前因后果的“盗贼”事件就达180多起。而这些被迫反政府的“盗贼”,几乎全都是被明初各级衙门官员监守自盗、卫所守御部队扰民等腐败行为逼出来的。对此,朱元璋极度愤怒。他曾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默然,心实怒之。”他也曾颁下严旨要求:“但遇官吏纛害吾民者,罪在不恕!”由此可见,朱元璋与贪墨庸官不共戴天。
空印案本身虽是国家税收制度引发的案件,但究其根源,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官员为图自身便利,钻法律的空子,这在朱元璋看来,岂知其中没有官吏纛害百姓之嫌?
朱元璋始终不愿意割舍与百姓阶层的联系。在帝制时代,皇帝、士大夫、百姓层级分明。作为金字塔最顶层的皇帝,都会对这群被定义为“臣民”的下级恩威并施,以延续皇权的至高无上。不过,朱元璋有所不同。
作为一位连续跨越两个阶层的皇帝,朱元璋始终认为“民者,国之本也”。无论如何,在大明王朝治下,百姓是万万不可得罪的。为此,他还专门为这条准则披上了一层“天命论”的外衣,强调“天之爱民,故立之君以治之,君能妥安生民,则可以保天眷”。
所以,当君与民相连成一体时,受罪的便只能是以“士大夫”为首的官员阶层。空印案重典治吏,牵连面广,在所难免。
尽管空印案在明初政坛引起了轩然大波,但与并列明初四大案的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相比,它最多只能算是朱元璋在大开杀戮前的一次“小试牛刀”。
关于空印案的案发时间以及涉案人数,史学界至今仍存在多种不同说法。在案发时间上,翦伯赞、孟森等一批历史学家支持“洪武九年(1376)案发”一说。依据是,明初著名学者方孝孺曾在自己的著作《逊志斋集》中提及其父方克勤与空印案的联系。
据方孝孺自述,其父是洪武八年(1375)在山东济宁知府任上遭下属诬陷,被朝廷贬谪去江浦劳作。本来按朝廷的判处,方克勤劳教满一年即可回家。结果,“会印章事起,吏又诬及,(洪武)九年十月二十四遂卒于京师”。这段记述,方孝孺很明确地指出空印案案发时间在洪武九年前后。
后被明成祖诛了十族的方孝孺
在《逊志斋集》中,方孝孺还特别收录了郑士利、叶伯巨等人劝谏朱元璋的事迹。其中,关于空印案的发生情形,方孝孺写道:“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粮策书空印事起, 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
不过,吴晗等历史学家则认为,空印案起于洪武十五年(1382),且只是“郭桓案”的前奏,两案理应并为一案看待。《明史》中记载“郭桓案”时提到“先是(洪武)十五年空印事发”,即是此事实的最好佐证。应该承认,历史学家的求真与探索精神值得后人学习。
但若从明初四大案相互独立的角度考量,“洪武九年说”显然比“洪武十五年说”更贴近于历史事实走向。因为,无论是《明史》还是当时人留下的史籍,提及空印案时,都绕不开一个小人物——方徵。在人才济济的明初官场上,方徵名不见经传,但无碍于他在空印案案发前后的突出表现。
史料记载,方徵在空印案案发后,也曾借天有异象上疏朱元璋,辩驳其处理案件不当。在这封奏折中,方徵写道:“去年各行省官吏以用空印罹重罪,而河南参政安然、山东参政朱芾俱有空印,反迁布政使,何以示劝惩?”
按方徵的意思,空印案是他上疏之前一年的事。随后,方徵在空印案审结后,即被发往沁阳任驿丞。后来,又因犯他事于洪武十三年(1380)被逮回京师处死。据此,可知空印案一定发生在洪武十三年之前,而不可能是洪武十五年。
另外,洪武年间星象异常频发的年份并不多,其中较为集中的仅有洪武八、九年前后。诸如《明实录》《明史》等官修史籍皆言:“洪武九年六月,金星犯毕右股北第一星,七月初一日食。”“钦天监上报,七月火星犯上将,八月金星又犯。”因此,空印案发生时间大抵在洪武八、九年前后。
至于空印案爆发后,受惩处牵连的官员到底是“数百计”“数十百计”亦或是“数万计”则要看人们对此事的理解了。
一桩案件的审结,仅代表其在一定阶段内有了一个明确的处理结果,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特别是在空印案这种涉及大明全体在职官员,且仅有皇帝一名裁决人的政治案件上,审结远远没有快结束。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也并非一次案件审结即可完成。因此,留给官员“顶风作案”以及皇帝“趁势株连”的机会持续并存。而历史多为事后之人所录,数据及年份的偏差,并不奇怪。可怕的是,空印案审结之后,朱元璋最担心的事情再次发生了。
洪武十八年(1385),明初四大案之一“郭桓案”爆发。户部侍郎郭桓串通各省官吏作弊,盗卖官粮,涉及田租约占当年明朝全年税收的八成以上。
尽管此前这批官员在空印案中或多或少受到牵连,但所有人似乎都好了伤疤忘了疼,在此后的数年间,大捞特捞,直至案发,被朱元璋屠刀相向。站在维护朝政清明的角度,朱元璋只能将这群恶官枭首,以儆效尤。
为了洪武一朝的安宁,明太祖朱元璋只能挥刀杀大臣。但从另外的角度分析,造成官员不计恶果、反复贪污的根源,恰恰是朱元璋埋下的。
明朝俸禄之低,历朝罕见。明初正七品的县令,年俸禄仅84石大米,折合成月俸也不过7石。这点粮食,养活自己一家人还行。
可明朝的文官,大多是通过科举文章录取而做官的,从政经验几乎为零。地方官员为处理各类政务,需要在衙门属员之外扩充自己的“智囊团”。低俸禄加上要自掏腰包养团队,这就逼迫地方官只能另想法子“来钱”了。大明官场贪墨之风横行,与此不无关系。
官员的死活,朱元璋不在意;但百姓的死活,是他在意的,也是最真真切切的社会现象,关乎王朝存亡。民不聊生,他不能忍,但官不聊生,或许正合其意。对此,后人又该如何评说呢?
蓝玉案
洪武二十六年,蓝玉案。
蓝玉,开国宿将,同时也是明朝开国两大柱石之一的开平王常遇春的妻弟。常遇春的女儿是朱元璋的儿媳妇,太子朱标的太子妃,生有朱元璋的长子长孙朱雄英以及小朱允炆一岁的弟弟——朱允熥兄弟两人。说俗点儿,蓝玉是朱标的舅舅、朱允熥的舅姥爷,外戚。
蓝玉是宿将,洪武五年跟大将军徐达一起打到岭北、洪武二十一年捕鱼儿海一战灭北元王廷的猛人。明初多次大案,蓝玉都没有被牵涉,更是封凉国公、加太子太傅。然后,洪武二十五年,太子朱标病逝,朱元璋立孙子朱允炆为皇太孙。
通过前面对蓝玉亲属关系的介绍,很明显,他是太子朱标的武将根基,是朱元璋为儿子朱标组建的超一流的武人集团班底,如果朱标顺利即位,蓝玉就是朱标的左膀右臂,继而平靖漠北、征战四方……
但这一切随着朱标的早逝戛然而止,太子死了,太孙成了储君,偏偏这位皇太孙跟朱标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因为皇太子的母亲吕氏是太常寺卿吕本的女儿,吕本无子,又是文官,朱允炆的外戚力量弱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但是朱允炆却又有一个仅小他一岁的弟弟,而这个弟弟却有异常强大的外戚势力——蓝玉。或许老朱一死,朱允炆也就快到人生尽头了,然后蓝玉等手握兵权的宿将废掉他,拥立外孙朱允熥,从此外戚主政……
北周的杨坚珠玉在前。于是蓝玉被杀了,跟他一起死的,还有十三位侯爵、两位伯爵,牵连被杀一万五千多人。
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太祖朱元璋借口凉国公蓝玉谋反,株连杀戮功臣宿将的重大政治案件。因蓝玉案被株连杀戮者,当时称之为“蓝党”。该案与胡惟庸案合称为“胡蓝之狱”。经两个案件发生后,明朝元功宿将已屠戮殆尽。
蓝玉(?~1393),凤阳府定远县(今属安徽)人,开平王常遇春内弟。初隶常遇春帐下,有谋略,作战英勇,屡立战功。由管军镇抚积升至大都督府佥事。洪武十四年封永昌侯。二十年拜为大将军,屯蓟州。二十一年捕鱼儿海(今内蒙古东部贝尔湖)之战,杀北元太尉蛮子等,降其众,获马驼牛羊十五万余,焚其甲仗蓄积;又破哈剌章营,获人畜甚多。朱元璋对其宠遇甚隆,比之为卫青、李靖,封为凉国公。但蓝玉居功自傲,日益骄横跋扈。他蓄庄奴假子达数千人之多;乘势暴横,并仗势侵占东昌(今山东聊城)民田。当御史按问时,竟将御史鞭打后赶走。北征时私占大量珍宝驼马无算。回师夜经喜峰关,因守关吏未及时开门,竟纵兵毁关而入。他的所作所为,引起朱元璋不满。但蓝玉犹不收敛,擅定军中将校升降与军队进止,导致朱元璋数次责备。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指挥蒋?告发蓝玉谋反,下狱鞫讯后,狱词称同景川侯曹震、鹤寿侯张翼、舳舻侯朱寿、定远侯王弼、东筦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友文等谋反,拟乘朱元璋藉田时发动叛乱。朱元璋遂族诛蓝玉等,并株连蔓引,自公侯伯以至文武官员,被杀者约两万人。朱元璋还手诏布告天下,并条例爰书为《逆臣录》。列名《逆臣录》者,有一公、十三侯、二伯。
胡惟庸案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
头一年的洪武十二年,占城国进贡,结果左丞相胡惟庸、右丞相汪广洋匿而不奏,且将责任推卸到礼部,继而又与礼部互相推诿扯皮,朱元璋大怒,惩处相关官吏,处斩汪广洋,因此也让朱元璋与胡惟庸为首的文臣朋党矛盾白炽化。
继而在第二年的洪武十三年,借口胡惟庸谋反,以“擅权植党”为罪名处死胡惟庸及大批文臣,后来又加了“通倭”“通虏”“谋反”等罪名,并不断牵连、扩大化,甚至迁延到十年之后的蓝玉案。
朱元璋真的是冲着胡惟庸本人去的吗?不一定,否则没必要对满朝文武大动干戈。是故意找茬?也非是如此,胡惟庸等人仰仗着开国功臣的身份结交朋党,结党营私打击异己,也是不争的事实,最明显的就是诚意伯刘基之死。事实上,胡案的根本症结还是在于他为人过于独断专行,许多生杀黜陟等重大案件,往往不向朱元璋请示,就擅自加以处理。
这自然让权力欲极强的朱元璋,深感宰相专权、皇权旁落的危机。而偏偏这种皇帝大权旁落、丞相独专权柄的事,在不久之前还非常盛行——元朝。
元朝一百年,铁失、燕帖木儿、唐其势、伯颜、脱脱等等权臣辈出,胆小的秉权一时威风无两,胆大的弑君杀臣无所不为。
从来尝尽人间苦难的朱元璋,好不容易有了现在这番作为,怎么可能容忍自己被别人架空,堪为木偶?可偏偏君弱臣强这种事,自元朝以来百十多年皆是如此,非来一场大举动不可动摇,于是,正好位于丞相之位上的胡惟庸,便成了朱元璋的拦路石。表面上看,胡惟庸案就是朱元璋削弱相权、强化君权的一次政治事件;实际上,这案子无非就是个由头,朱元璋要的是对整个帝国行政体系的系统重启。
而借胡惟庸案之名,朱元璋罢左右丞相,废除中书省,权归六部,国家大小事务从此全经皇帝一人处理,君主集权至此到达顶峰,从此中国再无宰相一职。而更重要的是,由此开始,朱元璋开始逐步按照自己的构想对国家机构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最终一手定制出沿用明清六百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三套管理体系。
中国明太祖朱元璋因丞相胡惟庸谋反,株连功臣宿将的重大政治案件。与蓝玉案合称胡蓝之狱。起于明洪武十三年(1380),终于二十五年。明初,朱元璋对丞相胡惟庸专权擅政、结党营私、骄横跋扈的举动极为不满,采取种种方式对其制约。洪武十三年正月,有人上书告胡惟庸谋反,朱元璋遂以“枉法诬贤”、“蠹害政治”等罪名,将胡惟庸和涂节、陈宁等处死。胡惟庸死后,其谋反“罪状”陆续被揭发。朱元璋为肃清“逆党”,株连杀戮者达 3 万余人。前后延续达10年之久,朱元璋并作《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胡党”而受株连至死或已死而追夺爵除的开国功臣有李善长、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永嘉侯朱亮祖、靖宁侯叶踦等 1公、21侯。胡惟庸 被杀后,朱元璋遂罢丞相 ,革中书省,并严格规定嗣君不得再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说立者,处以重刑。丞相废除后,其事由六部分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明代史籍中关于胡惟庸案的记载多有矛盾,因此关于其是否确实谋反,当时便有人怀疑,明代史学家郑晓、王世贞等皆持否定态度。
空印案
空印案,中国明代初期朱元璋严惩地方计吏预持空白官印账册至户部结算钱谷的重大案件。发生在洪武十五年,即公元1382年。
空印案,发生在中国明代初期朱元璋严惩地方计吏预持空白官印账册至户部结算钱谷的大案。此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并因此诛杀数百名官员,连坐被杀的人数以万计。发生在洪武九年,即公元1376年。(一说洪武十五年(1382)。《方证传》、《郑士利传》记载为洪武九年,同时废丞相是在洪武十三年,案发在有丞相之日。亦可证非15年。)
起因
空印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发生在洪武九年,全国连坐被杀的人达到七八万人之多,并且都是官员,震撼天下。
朱元璋当了皇帝后,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处罚十分严厉。所谓空印,就是在空白的账册上盖上地方衙门的印,很有些像现代的空白支票,可以填任何数字,并且可以随时开具。
朱元璋建国后,有一个规定,各地布政使司和府、州县都要派计吏——管会计的低级官员——到户部去报账。地方财政的收支,包括钱粮收支、军需款项都要做傲账上报。上报是逐级上报,府报布政使司,布政使司汇总再报户部,户部核准数字后,这账就算得到了承认,各项开支都可报销。
但是,朱元璋规定的账册多的不得了,而且又琐碎,钱有分毫,谷有升、合,只要有一笔对不上,严厉的户郁就把账册驳回重作。这就苦了地方官。
因为各地布政使司离京城遥远,一个往返,少则一月,多则几个月,而向户部汇报账目又是有期限的。为了方便,各地布政使司派去户部的计吏除了做好的账册之外,还带上一些备用的空白账册,并预先盖上衙门大印,一旦计算有出入,账册被驳回,他们就不必往返,只须在户部重填,再报上去就可以了。
县报州,州报府,府报布政使司,布政使司报户部,都是采用这个办法,带着空白的账册去报账,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
谁知到了洪武九年,不知怎么,被朱元璋发觉了。他大发雷霆,认定在空白账册上盖印就是为了作弊,不是虚报,就是贪污。当即下令把各地衙门掌印的官吏统统处死,佐吏(助手)杖100充军。
朱元璋这么一弄,全国的地方主印官全被杀光,连有名的“模范官员”方克勤,也没有幸免,全国处死连官员,达到三四万人之众,简直是一场浩劫。
空印做法本来是几年来通用的惯例,连户部官员也默认是方便之举,但是,朱元璋大发雷霆时,没一个人敢说个不字。
据说,只有一个老百姓,冒死上书朱元璋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然而,这个上书人也没有好果子吃,被朱元璋罚作苦工,受尽了折磨。
但是,后人审视这则杀官案时,纷纷认为是一起大冤案,错在朱元璋。
明朝时每年地方都需派人至户部报告财政收支账目,所有账目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方机关大印才算完成。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这原本是从元朝既有的习惯性做法(“元时,官府府于文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中外历史年表》),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剑桥中国明代史》解释,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从运送一直到户部接收时的数字一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员们无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派京官员都习惯用空印文书在京城才填写实际的数目。明太祖朱元璋获知此事后大为震怒,认为这是官员相互勾结的欺君重罪,因而下令处罚所有相关官员。
过程
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至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并须加盖原衙门官印。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走,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该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做他用,户部对此从不干预。洪武八年(1375)考校钱谷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下令严办。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
处罚
《明史·刑法志》记载是“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后来的处罚是:主印官员(即掌握印把子的人)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军远方。明代的省级地方机构有三个,即布政司(掌民政与财政)、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和都司(掌军政),三司分权,互不统属。
往下的地方机构府州县,都是由布政司这个系统下来的,跟其他二司没有关系。按《明史.刑法志》的记载,空印案中被处罚的官员都是布政司而下的官吏。其实不然,还有一种,即地方上的监察官(言臣),也就是各省按察使司的官吏。
方孝孺《叶郑传》说“行省言臣二十余辈、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后来朱元璋“竟杀空印者”。看来,言臣中也有主印者,自在被杀之列。洪武九年六月,朱元璋已经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文中的“行省”是方孝孺沿袭旧称。
吴晗《朱元璋传》说空印案与郭桓案一共杀了七、八万人,《国史概要》也说空印案与郭桓案连坐被杀的人数以万计。《刑法志》说郭桓案“系死者数万人”,又说 “二狱(空印案与郭桓案)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发生时间
空印案发生的时间有几个不同说法,一说为洪武九年(西元1376年),一说为洪武十五年(西元1382年)。 《明史?刑法志》里记载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后追述一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又载户部核查的名目是“钱粮、军需诸事”。所以空印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的说法可能是来自于《明史?刑法志》的记载。 《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卷一百三十九《郑士利传》传中记载“时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谏。士利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言。士利曰'可矣’。”同卷《叶伯巨传》记述“洪武九年星变,诏求直言。”叶伯巨在此时上疏,批评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国榷》中记载这次星变的时间,是在洪武九年闰九月初,由此可推算郑士利上疏是在洪武九年。方孝孺也在《叶郑传》明确记载:“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
由于《明史》本身的记载前后并不相符,因此很难单就其记述来确认空印案发生的时间。 在方孝孺《先府君行状》里记载其父方克勤“终岁,将释归,会印章事起,吏又诬及。”。因方克勤曾在洪武八年十月被下属程贡诬陷,发到江浦服刑。服刑将满一年即将释放之时却又发生了空印案,再度被牵连,于洪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去世(《先府君行状》)。因此将空印案发生的时间推定为洪武九年九月是较为恰当的。
又《叶郑传》文中技记述“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无它罪,可恕,莫敢谏”,郑士利后来为此上疏,由丞相将上疏交御史大夫转达御前,由于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朱元璋已宣布废相,郑士利可将上疏交由宰相转达,由此可推断空印案不可能发生于洪武十三年之后,因当时已无宰相一职。受诛人数
空印案与郭桓案中遭牵连诛杀数字可能是根据《明史?刑法志》而来。《刑法志》中提到郭桓案“系死者数万人”,又提到“二狱(空印案与郭桓案)所诛杀已过当”。空印案跟郭桓案等三案所诛杀也在四万。方孝孺在《叶郑传》提到,空印案发生时,“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时空印系狱中”。士利兄即为郑士原,曾任河南怀庆府同知,此时任湖广按察司佥事。郑士原可能就是“行省言臣二十余辈”的其中一个。郑士利在案发之初就想上疏,但为了避免受人怀疑是为救其兄,所以一直等到郑士原出狱之后才敢上疏,就是为了替留在狱中的死囚申辩。在《叶郑传》文末提到郑士利失败,朱元璋还是“竟杀空印者”。 郑士原任官湖广,却因从前任河南任内之事入狱,说明朱元璋是按照空印文书上的署名逮捕官员。所以被逮捕的人数其实也不过数百人之谱。全文末也未提到在这数百人之后又进行了逮捕行动。且在这数百人中还有部份是被充军而非处死。所以被杀的人也就不会超过数百人。而一般所称的数万人很可能是依照其他几个大案推测而来的。 明朝之初整个官员阶层的人数并不多,而经手空白盖印文书也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如果按照数万人来推算,官员人数应该会严重不足,造成政务运转以及地方管理上的困难,这也不可能会是朱元璋所乐见的。
郑士利对于空印案的申辩与批评,有以下几点:第一,官方文书要有效,必须盖有完整的印章,而钱粮文书盖的是骑缝印,是不能用来为非作歹的;第二,钱粮之数,必须县、府、省到户部,级级往上相合,只有最后到户部才能知道一个确数,而如果“待策书既成而后用印”,那么就必须返回省府重填,势必要耽误时间,所以“先印而后书”只是权宜之计,不足以怪罪;第三,朝廷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禁止空印的立法,现在杀空印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四,官吏们都是经过数十年才得以造就的人才,这么轻易杀掉,是很可惜的。第二条提到“先印而后书”,也就是“空印”,《中外历史年表》说:“元时,官府于文书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
《剑桥中国明代史》解释说,这是因为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发运时的数字肯定跟户部接收时的数字是不符合的,但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吏们并不事先知晓,只有到了户部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官吏们习惯用空印文书在京城就地填写实际的钱粮数字。
《剑桥中国明代史》的看法是:“皇帝对任何不忠的表现都是极其敏感的。”诚然如此。朱元璋在求言诏中是这样说的:“迩来钦天监报五星紊度,日月相刑,于是静居日思。古今乾道变化殃咎在乎人君,思之至此,皇皇无措,惟冀臣民许言朕过。於戏,于斯之道,惟忠且仁者能鉴之。若假公济私,□(此处落一字)贤人君子之操,非所望焉。”(《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
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至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并须加盖原衙门官印。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走,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该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做他用,户部对此从不干预。洪武八年(1375)考校钱谷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下令严办。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达数百人。
大意可以表述为:户部,即帝国最高财政机关,在每年审核各地例行财政报表时,要求严格,精确到了小数点以后的多少位数字,稍有不合,立即作废重报。于是,各地进京申报报表的财务人员为了少跑冤枉路,就在进京时,携带了盖好本地公章的空白报表,以便与中央机关核对过数字后,或者在遭受到刁难时,就地重填。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当时没有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等,最远的省份来回一趟需要几个月时间,且不算时间、精力、花费等等,个中情形,相当苦恼。按理说,用这种报表是造不出有价证券来的,人们也很难靠这里的数字徇私舞弊。因此,此种做法已经普遍应用,为各方所默认接受。谁知,朱元璋偶然知道了这个情形后,认定自己发现了一个官员相互勾结、舞弊欺诈的泼天大案。于是,这位缺少财务知识的皇帝立即发雷霆之怒,下令将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部门的正印官,即一把手全部处死,副手以下官员打一百棍,充军边疆。
当时,全国有13个布政使司,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省;141个府,相当于今天的地级市;192个州,相当于今天的小地级市和大县级市;1013个县。这1300多个官员,不论良莠好坏,全部被杀掉。而且,是在有人已经向朱元璋解释清楚了个中缘由的情况下,被杀掉的。
结果,其中有一些深受百姓爱戴的好官也稀里糊涂地被干掉了。比如方孝孺的父亲方克勤,时任山东济宁知府。此君一件布袍穿了十几年,每日三餐,有两餐以一盘素菜下饭。当地百姓则在他的任期内,号称富足。于是,百姓们不愿意这位知府调离,自发地作歌传唱挽留。歌曰:“使君勿去,我民父母。”结果,这么一个好官好人,此次却被朱元璋不由分说地杀死。
郭恒案
洪武十八年,郭桓案。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怀疑北平布政司、按察司的官吏伙同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徇私舞弊,吞盗官粮,于是下旨查办。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权,勾结北平布、按二司官吏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外,还私分了浙西的秋粮,并且巧立名目,征收了多种水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的赋税,中饱私囊。
最后,此案牵连全国的十三个布政司中的十二个,六部牵扯到了五个,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全部问斩。总计损失精粮两千四百万担,史称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这也是明朝对经济案件的第一次大规模惩处,以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济领域影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可细究起来,却是疑点重重,各种不合逻辑。
首先,联手贪墨这事,古往今来,从来都是人越少越安全,恨不得自己一个人干下来,才更安全,又如何可能遍布全国各省、中央各部,上万人联手,只为了区区七百万两呢?
另外,这些贪污的粮食是被贪污者倒卖私分了,但是收入粮仓的粮食并没少那么多,因为粮商、富户等被贪赃者要求补了空。
所以朱元璋在他的普法著作《大诰》中记载,他曾质问这些贪污者你们向商人大户借粮用什么来还。
但是这些被逼无奈补空缺的富户粮商也被定罪为从犯,杀头抄家,而“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郭恒案是明初一起重大贪污案,户部侍郎郭恒与中央六部及地方官员的勾结,侵吞税粮,寄存在全国各地,洪武十八年(1385年)被告发。朱元璋对他们严加惩处,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地方官员被牵连在下狱致死者数万人,追赃粮数百万石,是许多大中地主破产。
郭恒案朱元璋大为震惊,盛怒之下令杀死与此牵连的几万人。为了安抚地址官僚又杀了审判的官吏,并下诏“大赦天下”对此案不在追究,从而结束了它的蔓延。
为了进一步防止贪污案件的发生,朱元璋亲自编写《大诰》,其中不少法律是正队贪官污吏的。经过这样的大张旗鼓的整治,贪赃枉法的事情少了许多,同时吏治和社会风气一有了一些改变。